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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规范 产品外包装要求是什么?
2019-07-18 15:08:22 来源:朵拉利品网

1, 产品外包装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
未包装的产品应贮存于防雨、通风、干燥的地方。并将产品垫好,以防止受潮、损坏。
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前产品必须经包装检查员检查。
包装前产品上的灰尘及其他脏物必须清除干净,整个包装过程必须注意清洁,以保证包装质量。防爆电器产品和电力传动控制装置须罩上塑料袋后再装入包装箱,外包装采用简易包装的产品,须先用塑料袋包装。
装入箱内的产品必须可靠地固定,不应窜动。固定方式根据产品的结构选定,以螺栓固定或以木楞(块)垫紧压紧。在采用木楞(块)固定产品时,严禁垫、压产品的薄弱部位,例如:电控产品带玻璃的门等。
当被包装的产品质量在50kg以上或包装木箱的体积在1m3以上时,在箱身档的棱角处必须钉上铁包角,对于端板为整块板而无端档的木箱、纤维板箱以及电力传动控制设备的包装木箱,在木箱封钉之后,必须用钢带钉牢于木箱四周,木箱两端各钉一道。
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包装箱的保护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内,被包装的产品应完整无损。

2, 产品质量包装应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项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危险性”不是指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产品,如烟花、爆竹、煤气罐等,其本身就属于危险品,而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从而有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结果的发生,即不论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产品,只有当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时,生产者才承担责任。二是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这项规定同样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即产品必须具有其最基本的用途。二是允许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瑕疵不论是否明显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将要承担质量责任。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通常产品的生产者都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外包装上用文字注明该产品已经具备的标准、产品的主要成分、性能以及用途等质量状况,如果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未达到该说明上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生产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达到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要求。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及其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对其生产的产品在出厂时,经检测认为合格后,附在该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的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对产品质量的明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合格证明,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用中文标明,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者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同时,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求完整、准确,不得省略。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对于一些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需要在其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便消费者识别。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限时使用的产品由于在质量上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因此需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这是对易损坏的产品,如玻璃器皿,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产品的特殊要求。
(六)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项规定是对生产者产品标识义务的免除。
可以免除标识义务的产品有:1、裸装的食品;2、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 产品包装一定要执行标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我认为,你们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4, 食品包装要求



一、食品包装设计要求
1、审美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审美观不断提高,要求也不断增高。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成为包装设计的主要课题。以前单纯放一张产品照片的包装已不能满足人们的审美观,他们需要更艺术化的表现形式。而食品包装设计者们也通过抽象的手法,使产品包装更具艺术性,给人们留有遐想的空间。合效策划为某肉食公司产品设计时,采用了卡通形象,效果非常明显。
2、合理性
包装画面可以适当夸张,但不可随意夸大。现代的食品包装设计越来越多的采用艺术效果表现产品特点,如电脑绘画出产品,这种方法能弥补拍照的不足,可以和配料、原料等随意组合,使人们更直观的认识产品,信任产品。
3、独特性
市场上的食品包装设计琳琅满目,如何使自己的产品从众多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这就需要创新,标新立异。那么怎样使产品包装与众不同呢?下边,列举几个例子:
方便面包装在大众的印象中,颜色不外乎几种:红、黄、绿、橙。除了看品牌的知名度,在包装上几乎没有什么可比性。五谷道场系列方便面的上市颠覆了这一类型产品的用色习惯,大胆的使用黑,白相配。协调的比例分割使之不俗,成功的吸引了消费者的目光。 因此五谷道场系列方便面的包装在色彩上取胜。
以前大部分肠类产品都是香肠本身外加一层塑封,或者几个一组加一个塑料方形外包装,缺乏自己的个性,很难在众多产品中跳出来。而龙大食品集团福吉源火腿推出了象面包包装一样的扎口塑封,因此从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它赢在包装形式上。
4、针对性
由于有些食品,专门针对某一范围内的消费群,在食品包装设计的表现上需要突出显示。如中老年食品,包装形式比较传统,色彩也会采运用深沉稳重的颜色;儿童食品则要求包装活泼可爱,色彩鲜艳并经常有一些附加价值(如可以充当玩具或收集);针对某一区域的产品,可以在包装上表现出地方特色,如用方言、文化传统等。
二、食品包装设计的要素
1、标志、文字设计
文字在包装画面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它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最主要的途径和手段,产品名称是整个包装中最重要的元素,它要给人以清晰的视觉印象。因此,食品包装设计中的文字应避免繁杂零乱,使人易认,易懂。不同类型的产品要求不一样的设计风格;儿童产品,字体要求活泼,生动。可以运用卡通形象与产品名称或标志组合。老年人的产品和有历史特色的产品可以用毛笔字体。
产品包装的字体设计要与包装画面达到协调、一致,才能使产品包装整体化、形象化。
2、图形、图案设计
食品可通过包装的画面设计展示产品的特点及本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运用最多的是在画面中直接体现产品。通过一些艺术手法,使产品看起来可口,诱人。有些产品,如饮料、酱料等,无法直接体现产品,它们则运用体现原料或与此产品可搭配的食物的形象来表现。如奶油,画面中出现的是面包和奶油的共同形象。
点、线、面的运用在食品包装设计中也必不可少。它们起到了协调画面,完整画面的效果。
图形,图案的运用要求达到视觉平衡,符合人们的视觉习惯,主要和次要的的表现体现在比例和位置上。整体画面要有一个视觉重点,能使消费者在远距离的时候就能首先看到这一要素,然后吸引他看这个包装的其他部分。
3、色彩的运用
色彩在食品包装设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每一种颜色都有着自己的含义和情感,它能够焕发人们的感情,引起人们心理上的共鸣。
色彩在食品包装设计中有着相对固定的应用规则;如表现草莓口味,颜色用玫瑰红色系;表现巧克力口味,就用褐色系等等。如果不遵循这一规则,就很难达到人们心理上的认可和共鸣,从而影响产品的整体推广。
有些产品有固定的销售时间,如春节礼品,色彩要求喜庆,热烈。主要以红色系为主,配以专色或其它鲜亮的颜色,来达到效果。
色彩的搭配具有使画面生动、协调、统一的作用。运用最多的是互补色搭配和同色系搭配。协调的颜色搭配能够有效的提升产品价值。

5, 食品包装规范



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一是不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
二是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面;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三是产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
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份,即营养标签。
五是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贴和篡改。
六是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它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6,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相关概念


产品

产品是指能够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件产品、潜在产品。核心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购买者的直接利益和效用;基本产品即是核心产品的宏观化;期望产品是指顾客在购买产品时,一般会期望得到的一组特性或条件;附件产品是指超过顾客期望的产品;潜在产品指产品或开发物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改进和变革。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的结果,即“过程”的结果。在经济领域中,通常也可理解为组织制造的任何制品或制品的组合。在现代汉语词典当中的解释为“生产出来的物品”。 简单来说是“为了满足市场需要,而创建的用于运营的功能及服务”就是产品。

警示

《警示》是2006年百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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